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夏 6 个月持有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6 号院北辰中心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
存续期间:100 年
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开平路 88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日期:1987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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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
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可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
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 50%)
。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 4 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
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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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限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
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 4
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动受限
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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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
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
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
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21)本基金不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3)本基金不投资于基金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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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3)、
(13)
、(14)、
(16)
、(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港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2)
、(19)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
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或基金托管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
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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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
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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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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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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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基金托管人已依约履行及时通知
义务的,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委托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
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
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
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
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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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
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协议中须约定:“存款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
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
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
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开立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至少预
留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基金托管人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后,仅负责对存款证实书原件
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的真伪进行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
的安全。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权书的除外)。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
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人进行电话确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授权文件自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该生效
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或扫
描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逾期未交付原件,亦以传真件或扫描
件的内容为准。授权文件原件需在后续 3 个工作日内送达基金托管人。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账户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
令、通过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管业务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
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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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 User ID 唯一识别
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User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
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托管人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或其他以电子形式发送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应优先以电子指令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应事先书面向基金托管人指定各业
务类型指令的发送主渠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纸质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以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或者纸质原件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指令。发送纸质指令需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送纸质指令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或发送
电子邮件扫描件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免除发送
成交单的情形除外。如前述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传真件、扫描件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
不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
当天能够执行。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
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
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用电子邮箱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与基
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审
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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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
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或投资人
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
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
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授权变更通知书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若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
基金管理人事先发送的授权变更通知书为传真件或扫描件,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或扫描件一
致,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逾期未交付原件,亦以传真件或扫描件的内
容为准。授权原件需在后续 3 个工作日内送交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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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专用电子邮箱,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以书面或
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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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
易单元使用协议。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则相关的交收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
金结算协议》和《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程序与责任。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
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
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
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
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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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
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
发现后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办理。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
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据进行证
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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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
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
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六)申赎净额结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基金转换
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八)基金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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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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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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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①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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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按其最近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
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本基金将
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当
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为准。
(11)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上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指第三方估值机构直接提供的估值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加每百元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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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6)税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进行处理。
(1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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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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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通临时停市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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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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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即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与原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相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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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信用
衍生品的相关公告、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
规定网站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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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者港
股通临时停市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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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但法律
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
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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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
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销
售服务费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本基金财产运用和处分
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由基金托管账户开户银行按照其收费标准直接
从基金财产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
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
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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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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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可应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可应
基金托管人的要求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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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达基金托管人处。
电子邮件扫描件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按各自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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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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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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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
费。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定。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需)。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并以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有
效授权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华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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